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港口、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相关要求,建设安全监督配套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