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在通航水域设置赛艇场、水上娱乐场以及组织艇筏训练、水上比赛等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向海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在航道、锚地、掉头区等通航水域和交通管制区、禁锚区、施工作业区内进行捕捞和养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