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八条有效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机构备案,并做好加油作业记录,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