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六条有效船舶在港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的值班人员。遇有恶劣天气或者紧急情况,船舶应当按照值班规则的要求值守,并采取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