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船舶在港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的值班人员。

遇有恶劣天气或者紧急情况,船舶应当按照值班规则的要求值守,并采取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