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五条有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船舶靠离泊计划提前通知海事机构:(一)国际航行船舶;(二)散装危险品船舶、液货船舶;(三)五百总吨以上其他船舶。海事机构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以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海事机构有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并及时通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