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并不得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