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民族特色村寨的开发利用不得影响保护工作。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景点和传统建筑物,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征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后,实行保护性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特色村寨修缮、维护的档案管理。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