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民族特色村寨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维护,其维修、改造应当符合保护目标,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拆除。

民族特色村寨内的自然山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及名胜古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