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民族特色村寨规划与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民族特色村寨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维护,其维修、改造应当符合保护目标,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拆除。民族特色村寨内的自然山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及名胜古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