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民族特色村寨包括传统的民族特色村寨和新建的民族特色村寨。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开展普查,根据民族文化传统、历史建筑保护现状、地理区位等确定民族特色村寨名单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