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民族特色村寨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民族特色村寨的规划工作,在村镇规划中明确民族特色村寨保护的范围和要求。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