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护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抢险、抢修,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