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村民自建住宅开工前,村民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验线的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派人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