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自建住宅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村民自建住宅由村民自行组织质量验收。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民自建住宅的施工质量验收提供咨询和指导。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