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民自建住宅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与村民订立施工合同,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等内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建筑工程施工义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村民自建住宅免费提供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村民可以选择使用。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