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自建住宅设计的指导工作,根据辖区内不同地域的民族特点,制定自治县新农村建设示范图集,免费提供给村民选用。

在村镇规划确定的民族特色村寨内,村民自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区的专用设计规范。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