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坚持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原则,中心镇辖区村庄一户宅基地的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其他镇辖区村庄一户宅基地的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