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村庄规划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