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