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镇人民政府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