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村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取得规划许可。

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根据实施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村镇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不一致时,相关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实施。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