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十八条有效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村镇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专门场所长期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重新公布。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