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十七条有效村镇规划报送审批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规划草案的公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村镇公共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村民查阅的方式进行,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村镇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