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十六条有效村镇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