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十五条有效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应当听取村民意见,确保规划编制符合当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