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超出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