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