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期间和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综合文化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