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代表需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