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五条有效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代表需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