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Chapter 6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rticle 45In force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代表需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