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出席或者列席乡镇的重要会议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应邀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