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