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出席或者列席乡镇的重要会议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应邀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