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三条有效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