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二条有效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