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