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以对民主法治建设、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进行讨论,并根据实际依法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对本行政区域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项目立项进行投票表决。立项表决前,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通过走访、约谈、听证、问卷调查等形式征集项目建议,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所需经费进行初步核算。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