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