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鼠疫监测工作,掌握动物间鼠疫疫情动态。农业、林业、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动物鼠疫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