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鼠疫有关情况,接受相关部门采取的鼠疫疫情调查、采样、检验、隔离、治疗等预防和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