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及疫源性调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鼠疫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