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定鼠疫预防控制规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域间和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组织鼠疫控制应急演练,将鼠疫预防和控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