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然疫源地及毗邻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机构,充实鼠疫预防和控制人员队伍,对从事鼠疫预防和控制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