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或者报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或者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或者报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