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鼠疫疫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