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发生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控制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