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发生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控制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反应级别。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