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疫源地流动人员的管理。在自然疫源地内从事农牧业生产、工程建设、矿产开发、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