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疫源地流动人员的管理。

在自然疫源地内从事农牧业生产、工程建设、矿产开发、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