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根据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进出自然疫源地交通道路设立鼠疫预防和控制检疫卡(站),对出入自然疫源地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