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