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以及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或者便利条件。

支持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鼓励国内外科技创新人才在本行政区域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以及任职、兼职等。

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