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通过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单位负责人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