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以上没有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的,在不改变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