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四条有效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以上没有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的,在不改变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